住建廳明確:拖欠工程款導致欠薪,由總承包企業、建設單位墊付!
工程款拖欠、民工工資拖欠導致的群體性事件
每年都在上演。
除了追問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源,
大家最關心的還是“責任該如何認定?
究竟誰擔有償付責任?”
近日,海南省住建廳下發文件,對常見的幾種情況作出明確說明:
一、
在處理拖欠時,建設單位負首要責任,總承包企業負總責。
二、
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,首先由總承包企業墊付。如總承包企業未及時支付,可由建設單位先行墊付。
三、
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工程款,總承包企業應先行墊付。施工總承包企業因經營困難等原因一時難以支付的,建設單位應先行墊付工資。
四、
此外,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接到墊付申請后,必須2日內做出是否墊付的答復,并積極解決。
對于因違法發包、分包,轉包造成拖欠的:
1、發包人違法發包工程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,承包人未及時清償的,由發包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。
2、違法分包、轉包、掛靠工程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,實際施工人未及時清償的,由違法發包方(轉包方或出借資質方)承擔全部清償責任。
3、違法發包、分包,轉包的工程,若承包企業未及時清償農民工工資,可由建設單位代扣承包企業的工程款用于清償。
住建廳在文件中還提出,對存在農民工工資拖欠的項目,要對參建各方實施倒查,嚴厲懲處惡意欠薪企業。
文件原文:
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
關于進一步明確農民工工資墊付清償責任規范工資支付行為的通知
瓊建管函〔2018〕848號
各市、縣、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,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,有關企業:
為貫徹落實好《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》(瓊府辦〔2016〕238號)、《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》(瓊府辦〔2018〕32號),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,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,現就進一步明確工資拖欠時墊付清償責任通知如下:
一、總承包企業和建設單位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
(一)總承包企業要對承包范圍內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,對于分包人未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,總承包企業應先行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。
(二)項目出現農民工工資拖欠,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,首先由總承包企業墊付。如總承包企業未及時支付,可由建設單位先行墊付,建設單位墊付金額以應付未付的工程款為限。
(三)項目出現農民工工資拖欠,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工程款,總承包企業應先行墊付,建設單位應監督總承包企業做好墊付工作。施工總承包企業因經營困難等原因一時難以支付的,建設單位應先行墊付工資,墊付的工資可從后期工程款中扣除。
(四)拖欠農民工工資可能會嚴重影響農民工權益、造成群體性事件、產生惡劣社會影響時,總承包企業未能及時墊付時,可由建設單位墊付工資。墊付的工資可從剩余工程款中扣除。
(五)需要由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墊付農民工工資時,申請人應向墊付方提出申請,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。
(六)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接到墊付申請后,必須2日內做出是否墊付的答復,并積極解決。若未在規定時間內給予答復或未按約定墊付到位,申請人可報告項目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,以便督促執行。
(七)墊付農民工工資時,應優先采用銀行轉賬支付,并做好相關資料及支付憑證的收集保管工作。
二、違法發包、分包,轉包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責任單位要承擔相應清償責任
(一)發包人違法發包工程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,承包人未及時清償的,由發包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。
(二)違法分包、轉包、掛靠工程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,實際施工人未及時清償的,由違法發包方(轉包方或出借資質方)承擔全部清償責任。
(三)違法發包、分包,轉包的工程,若承包企業未及時清償農民工工資,可由建設單位代扣承包企業的工程款用于清償。
各級住建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,在處理拖欠時,嚴格落實建設單位負首要責任,總承包企業負總責,分包企業負直接責任,按照通知要求配合做好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解決。對存在農民工工資拖欠的項目,要對參建各方實施倒查,嚴厲懲處惡意欠薪企業。
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
2018年7月10日